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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365betasia备用网址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3日
 

     为了维护我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邢台学院学生管理制度>>以及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专业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系,专业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专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学校)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六条  施行每学年交费,每学期注册制。新学年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本学年度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七条  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学 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基本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六年;基本学制为二年的普通专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二至四年;基本学制为三年的普通专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二至五年。
    第八条  本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本专业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成绩评定,可以将学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也可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上课、作业等,不超过30),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体育课的成绩,依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达不到留、降级(第十九条)或退学(第三十五条)的准予补考。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记载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因疾病、意外伤残等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或特殊事故证明),经系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学校对缓考严格审批,一般情况不准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每天按6学时计)。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应经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评,按《邢台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及量化积分细则》进行 。
    第五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也按一门课程计算。 
    ()本规定中所指"主要课程"是指除选修课、考查课、公共体育课以外的课程。 
   (四)公共体育课、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和退学课程门数。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准补考,令其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作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门数的,可跟班试读,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全部及格的,准许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视成绩决定升、留级或退学;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有不及格的,不允许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视成绩决定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以重新参加这些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按两次考核的高分记载;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允予免考,成绩按留、降级前分数记载,并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最多两次,且不得在同一年级连续留、降级。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按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就学。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必须为转入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转出与转入专业在招生类别、录取批次间不发生冲突,且该生入学总分和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最低专业分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学校办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学生同意,可以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院)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证明材料或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专业系(部、院)和转入专业系(部、院)同意,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生转专业须在入学第二学期、第三学期内办理,除此期间外不予办理。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一律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一)学生成绩单;
    (二)学生表现鉴定书;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1/3)者。 
    ()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1/3)者。 
    (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2日之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时,应当持有关证件及当地居()委会的全年表现评定向学校申请复学。并经学校审核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停招,可编入相近专业。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一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八章  退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期内有五门及五门以上课程或四门主要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一学年内经补考累计有四门及四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超过两次留、降级或同一年级第二次留、降级的;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学生因病应休学而坚持不休学的;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以上规定处理退学者,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由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系(部、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邢台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程序按《邢台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经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退费问题,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所有课程考核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达到留、降级和退学规定,毕业前可集中补考一次,补考后课程仍有不及格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的;
    (三)受留校察看尚未解除的;
    因课程(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做)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一年内未向学校申请补考(补做),或经补考(补做)后仍有不及格的,以后不再给予机会,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因留校察看尚未解除而结业的,待处分期满后,到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评优奖励实施办法具体详见《邢台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邢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留级、降级、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的学籍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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